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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非农转农 富阳市户口(非转农)您迁了吗?

2015年1月16日 3:48:43   阅读(790)

我国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农与非农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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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学生可以回村落户了,持续更新)


关于转发《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6


《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迁移难落户难问题,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1995年及以后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原籍在本市农村,因就学户口迁往城镇,现要求返迁农村,农村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毕业生,除已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外,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村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现有直系亲属户口投靠政策办理。


2.离婚人员(不含再婚)离婚时间满2年,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迁入地户主及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对离婚满2年,已分开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已分割要求分户的,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办理分户手续。


3.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现已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


4.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富阳市)。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19994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嫌疑、确属事实抚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等,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5.本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本市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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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生户口回迁


1.书面申请(表);蓝色代表须向有关部门调取。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地(户口迁出地)历史户籍证明(向派出所调取);

4.大中专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社保情况证明;

7.住建部门出具的本人与配偶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证明;

8.迁入地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直系亲属住房的,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原户口本可以证明,也可以由派出所出具证明);

9.随迁子女的提供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

10.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


(二)离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证明;

4.离婚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现婚姻状况证明;

5.户籍地无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有本人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住房系父母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6.实际居住证明;

7.落户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离婚人员分户

1.书面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现有房屋的权属证明;

4.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5.离婚证书;

6.其他视情需要的证明。


(三)军人配偶户口迁移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实际居住证明;

5.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配偶户口不能随迁的证明;

6.军人或其父母在原籍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父母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7.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四)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落户

1.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表);

2.私自收养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籍证明);

3.私自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私自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

7.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


(五)农嫁居人员落户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实际居住证明;

5.被投靠配偶在原籍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父母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6.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后,提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经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办理(不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内户口迁回原籍)。市外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以及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落户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核,并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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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公益服务微信平台将跟踪、报道相关细则,并在平台上发布最新消息和相关表格,敬请大家关注。根据该平台律师了解,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当事人可以少走弯路:


1、先去富阳市社保办(迎宾北路:永和大厦二楼北门进)在社保登记窗口,出具身份证原件,要求工作人员机打 本人的 《社保保险缴纳记录》;


2、到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体育场路)一楼 房管处3号窗口,出具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调取 本人或配偶 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记录》;

3、携带相关材料到 周家弄与桂花路交叉口(大寺弄边上)房管处 三楼 房改办公室 调取 《无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证明》;


4、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 迁户表格,建议多领一份(写错了可以重新写过),根据户口簿填写信息,“迁移人一栏 ”只有本人的,不用填写;如有子女或配偶需要一并迁移的,可以填写;(详见下表,愿意偷懒的,可以直接打印这个表格,是原版的扫描件)


以上表格,请根据自身情况填入相关信息,地址请按照户口本上的填写。



5、到村委会盖章,然后再到镇里盖章,再把所有材料移交当地派出送,建议留下全套材料的复印件。(部分村要求先到当地派出所查取《户口迁出历史证明》,请告知户籍管理人员具体的迁出的时间(详见原户口本上的迁出日期),便于他们查档。


6、部分派出所要求迁户申请人自行到市公安局盖章,然后则会派出所办理迁户的最后手续。迁户的还有一个前提是,村委相关负责人须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先行开户(即村居民组),然后才能将迁户申请人的户口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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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我所律师在富阳市信访局值班时,遇到不少上访群众反映情况,个别村委干部在执行富阳市政府新的户籍政策时,存在额外增设门槛的情况(如要求迁户申请人承诺放弃社员待遇)和歧视性规定(如已婚的女性大学生不同意迁入)等。

律师认为,这些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与市政府的文件精神背道而驰的。虽然政府文件中,给予了行政村一定的自主权即村组织有权就同意“落户”做出决定,但村组织的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

1、须由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议;

2、决议本身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须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原则。


个别村委或村干部强迫社员放弃社员权益,出台歧视妇女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详见《村委组织法》、《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希望这些村的领导干部们能够依法管理、依法自治,不要肆意侵害集体组织中小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确实需要微调 迁户申请人的入户门槛,决定这些“非农社员”享受何种社员待遇的,应当由村民(社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绝不是仅凭几个村领导的意志独断专行。

如果确实存在个别村委不纠正错误决定的情况,村民们可以自发召集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过半通过的决议要比村委会的决定效力大,村委会必须执行。村民们也可以向乡镇和街道办反映情况,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委的错误决定予以监督。

村委和政府之间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监督、指导的关系。村组织是奉行”村民自治“为基本原则,讲究地是自我管理。个别上访群众认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村里的决定,然后代替村集体组织作出新的决定,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现在提倡依法行政,政府并没有这样的行政权,因此并不能直接地、立竿见影地替上访群众解决问题,这一点群众们应该给予理解。

我们建议,市府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改变各村适用条文较为混乱的状况。村组织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仍然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对于个别行政村滥用权力的情况,恳请政府领导层予以重视。因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改制的最后日期临近,迁户的人群数量也相当大,不能协调好这个问题,一个利好的政策反而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解铃还需系铃人。村民们选举出一个“懂法知法、依法办事”的管理团队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这个管理团队为了固守自身利益,不惜损害个别村民的合法利益,村民们就应该提高警觉了,无视小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是多数人“暴政”的开始。也许现在你属于大众,你的权利被维护,你可以视而不见;但也许有一天你在某些事情上将成为小众,谁来支持你呢?村民代表们应该照顾到所有村民(社员)的“基本权利”,哪怕是为了一个村民(社员),也要积极地为其争取应有权利,唤醒既得利益群体的同情与宽怀,这样才不负村民们的信任。

村民(代表)会议是唯一可以有效制约村委会的机构,其召开程序在《村民组织法》都由明确的规定,其有权撤销、改变村委会的不当决定,也有权罢免这些村干部。

至于,非农户籍的村民(社员)将来能否享受社员待遇,下面的条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一些人还在纠结是农民还是非农户口,可以告诉大家,户籍制度改革全国推开后,几年后将不存在农民或者非农的区别,全部统一为居民户口。之所以浙江省政府推动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其目的之一就是为户籍改革作准备。以后,社员资格将是享受社员待遇的唯一有效身份。

如果村组织的决议试图剥夺社员待遇的(如股利分红、征地拆迁补偿等),社员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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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个帖子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向本平台咨询的人真得很多。选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供公众们参考。

虽然我们的回复显得有些无力,但用真诚的语言表达了我们的关注,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理解他们,帮助他们,让这些已经离开校园的学子,顺利地落户曾经生养他们的土地。

孙某某:您好,我是受降07年毕业大学生,因读书户口迁出,07迁回只能放到镇集体户口,现根据政策希望迁回村里,但受降镇梓树村委硬要求我们放弃后续村民待遇和利益方并签署文档后同意接收,我们一批同样遭遇毕业大学生不同意,他们便阻挠我们迁户口,因户籍改革截止时间临近,我们万分着急,望予以给予帮助和支持。我们相信政府,相信通过法律维护我们合理诉求,请帮帮我们这群无助的微弱群体,万分感谢!目前据同学圈内反馈,东坞山,银湖村,梓树村几个村子都存在以上情况。

答复:您好,我们对你们的情况表示关注和同情。但这类案件,尚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建议你们到信访部门理性反映你们的要求。相信有关领导会考虑你们的要求的。


赵某:你好,我是当时读书转出的户口,现在政策户口可以转回农村,但是,四年前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已交罚款,为了孩子读书把户口已经放在自己商品房名下。这样的情况,孩子是否可以跟随我转回农村,我是否能转回农村?谢谢!

答复: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各村适用条文上比较混乱。部分村对于你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迁回村里的,也有一些村没有这样的要求。具体要问下你原户籍地所在村,但起码市府并不禁止你转户,主要问题还是在村里。

老虎: 你好,学习了你提供的大学生回村落户的材料,非常感谢!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富阳洞桥人,清华大学毕业,现在北京某国有银行工作,毕业时户口未能进京,因此被派回原籍,落在了洞桥镇上。我的情况能符合通知要求吗?主要是对于工作单位的疑问,通知将国企录用排除在外,但是我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去年社招进入国企的,不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被录用的,现单位并不提供诸如解决户口、住房等福利。我现在打算换工作,如果到了民营企业是不是就符合要求了?

答复:之所以要求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就是要知道你现在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年限。如果你现在改变工作,在社保记录上也能反应你曾经的工作单位。按照条文的理解,应该是指现在状态的就业情况,而并不是指过去的工作单位。因此,如果你离职进入民营企业,则可以具备迁户的条件。


老万:你好!我原本是富阳大源镇见子口村村民,后来因上学户口迁出,毕业后户口落在大源镇派出所。现在有一个女儿,户口跟我一起落的,老公户口是山东的。现在我想把户口迁回原村,请问是迁到村委会还是我爸爸的名下?(爸爸在村里,有住房)迁回村以后可以享受的权利有哪些呢?比如如果村里拆迁是否有拆迁补偿之类的?还有我看到要提供社保证明,我没有缴纳过社保,应该怎么办理呢?

答复:你的情况,只要村委同意你回村落户,是可以迁回的,但户口性质仍然是非农。落户的户籍地是村里的居民组,落户的地址是你父亲的住址即村里房屋所在地。在村里落户后,你具备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但具体你能享有多大的社员待遇,还需要社员大会做出决议。你没有城镇职工保险,应该有城乡居民保险或其他保险吧。如果实在没有任何保险的,让社保办给你出具无社会保险的证明。


cici咨询:目前正在办理的大学生户口回迁事件。具体情况:我是98年因读书,从里山迁出户口变居民,2003年婚嫁东洲,老公农民,目前户口在东洲民丰居委会。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但有商品房。去东洲派出所咨询说我这样的情况不能迁入东洲村集体户。

答复:根据富阳市最新的户籍政策,在村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你可以迁回原户籍地(即你都大学前的户籍所在地)。至于迁到你老公所在村组织,现没有政策出台,即便村委同意,公安户籍部门也不会办理。按照文件的规定,只需要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即可,没有其他关于住房的规定,东洲派出所适用文件的规定存在问题。


方某:本人是富阳新登藻山村的,本科2001年毕业在杭工作,现想把自己,老婆和孩子的户口迁回村里,村领导说只能本人迁回,这合理合法吗?

答复:根据政策,政府并没有限定只有本人。虽然村里限定了条件的,但谈不上违法,因为地方政策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无非是为一小部分人放入一个口子,行政村在如何对待非农人员的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前提是不能违法。因此,村组织这样的规定,虽然不是很妥当,但没有违法。


CLJ:对了我想问一下,我如果把我女儿也迁回去,那以后她在富阳城区上学有影响吗?是不是要交赞助费?我想问一下我老婆,初中时随母亲迁出,变为居民,后大学毕业又迁回原籍农村居民组,现在在事业单位工作,那她是否可以享受以后村里的分红。

答复:城区上学现主要依据两点:1、户籍地;2、在城区父母名下有房屋(有房产证等三证)。所以只要父母在学区有房子的,即使是农民户口的,也可以就读城里的学校的。如果你老婆已经获取社员资格,在哪里工作并不影响其社员权益。但据我所知,因读大学迁出是保留社员资格的,但随母亲迁出户口,保留社员资格的没有法律依据,只能由村民(社员)会议授予。


左耳卿音因为我是最近才知道这个通知,但是本月都在外地出差,听说这个大学生可以回迁到原来的农村是11月底结束,这样的话像我们这样的,今后还能回迁吗?

答复:迁回落户并没有设置最后期限。无非是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革中,“人口股”的享有对象在本月底(11月30如24时)截止,因为需要量化股权,所以很多人赶在这个时候迁户口。经济合作社股份改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平台“富春法态”--“关于富阳市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问答”,此文摘自富阳日报(11月17日-专版)。


有网友发来的照片:

答复: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当时政策的要求下迁出了户口,可毕业后却没有分配到工作,不得不自谋职业。富阳作为试点,新的政策出台,其目的之一就是让这些学子能够回到村里,享受一定的社员待遇,来弥补那些年毕业政策过渡时给这些大学生带来的伤痛。否则又何必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不能迁户呢?希望那些关起门来的,或者正打算关起门来的村委或社区,能够打开一扇天窗,大度地接纳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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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3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4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6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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